6月23日,广东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
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
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
(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
(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从2023年1月1日,条例生效开始,深圳将成为全国第一个立法保障“临终决定权”的地区。创伤性抢救的决定权,生前预嘱生效的细则均在《第七十八条》中做出了明确阐释。
可以说,条例的通过对于临终患者和患者家属,无疑是一大福音,同时也给接诊临终患者的医生和医疗机构,吃下一颗定心丸。
“临终决定权”的掌握通过立法回归个人,患者和家属将有权对过渡的,痛苦的抢救措施说不。医护在医疗卫生措施执行的过程中,也将在很大程度上减轻法律和道德层面的压力,更加客观、科学、人性化地提供生命末期保障。
据报道,在深圳市人大法规解读会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就《条例》中生前预嘱这一热点进行了说明。
首先,在判断是否生效执行时,依据应当是客观的医学判断,而不是患者自己或别人认为的;
第二,是否采取特定的医疗措施,这里定义的是插管、心脏复苏等创伤性的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而不是笼统的“治与不治”的问题,不是放任不管;
第三,当这些情况都已经告知了患者或者近亲属,患者和近亲属提出了有生前预嘱时,医疗机构应予以尊重,但在患者反悔撤回原来决定,诊疗规范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不一定完全按照生前预嘱执行。
临终的难题
深圳在立法保障“临终决定权”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因为生前预嘱的推行,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伦理道德、传统文化等密切相关的复杂命题。
立法,是这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得以普及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但是同样离不开相关知识、理念的宣传,以及民众循序渐进地接受和心理的转变。
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生命仍是最宝贵的东西,死亡也是在比较忌讳的话题,有些患者家属往往认为不能放弃治疗,否则就是不孝。可是,这种盲目抢救延续生命的行为,却缺少对亲人临终期生活品质、生命尊严的提升。当患者进入最后的时间,自主选择的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难以行使,如果脱离法律的保护,患者即便留下生前预嘱,他人也可能不去执行。
“有尊严的离世”,这听起来无比不容置疑的说法,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深圳目前通过立法,推动了改变发生的第一步,荣基金作为一家4A级社会组织,一直坚持着我们的社会使命,致力于通过安宁项目守护人生最后的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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