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
2021-01-12 23:38
       2021年1月10日,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荣基金”)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暨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荣基金理事会九名理事与三位监事全部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审议通过了基金会办公地址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5层501房间变更至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北街2号10号楼(C座)三层307、309室的事宜。
       同时,本次理事会议还审议通过对基金会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基金会章程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修订为,本基金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
       2、基金会章程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扶贫、助学、助残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修订为,本基金会的宗旨: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资助扶贫、助学、助残公益活动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3、基金会章程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全部来源于自然人:孟宪民、徐长军、高念书、齐舰、陈峰、郑新标各30万人民币、许泽民20万人民币。
       修订为,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200万元,来源于自然人:孟宪民、徐长军、高念书、齐舰、陈峰、郑新标各30万人民币、许泽民20万人民币。
       4、基金会章程第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具备条件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修订为,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5、基金会章程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3号院12号楼5层501房间。
       修订为,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小黄庄北街2号10号楼(C座)三层309室。
       6、基金会章程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二)资助贫困患者就医;(三)资助贫困家庭、贫困残障人士生活;(四)资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救助。
       修订为: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二)资助贫困患者就医; (三)资助贫困家庭、贫困残障人士生活; (四)资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损失的救助;  (五)资助老年人精神慰籍公益项目;(六)资助非营利性机构基础设施改善。
       7、基金会章程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修订为,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8、基金会章程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监事3名,设监事会。监事长与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修订为,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9、基金会章程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修订为,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二)投资收益;(三)其他合法收入。
       10、基金会章程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50万元的捐赠活动;(二)一次性投资超过50万元的投资活动;(三)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修订为,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是指:(一)一次性募捐超过50万元的活动,属于重大募捐;(二)发生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变动,属于重大资产变动;(三)一次性超过50万元的投资,属于重大投资活动;(四)50万元及以上的交易及资金往来,属于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11、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修订为,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会的管理费用遵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2、基金会章程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修订为,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13、基金会章程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修订为,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报告工作。
       14、基金会章程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修订为,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