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投资活动管理制度
2021-09-16 1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投资活动,实现基金会捐赠资金的保值增值,防范和化解资金风险,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在综合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尊重投资的市场规律,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第三条 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基金会的投资行为必须维护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在确保完成慈善活动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充分、高效运用投资方式,有效发挥资金保值增值作用。
第四条 基金会用于投资运作的资产由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二章 投资原则
第五条 合法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
第六条 安全性原则。基金会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尽力规避风险,避免损失。
第七条 有效性原则。基金会投资以获取收益为目标,追求效率,力求收益最大化。
第八条 流动性原则。基金会的投资活动应确保资金的流动性,不得影响公益支出的实现。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暂时闲置及剩余资金,捐赠者对于捐赠款项投资有明确要求的,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开展投资活动。
第三章 投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资金运作的最终决策和监管的权力。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听取并审议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和投资报告等;
(二)审核并决定各项投资项目及投资计划的调整;
(三)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条 为确保基金会投资行为的合法、安全、有效,基金会组建投资专家小组,由金融、法律等专业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从业人员等组成,作为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智囊团,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一)从专业化角度对基金会投资行为的政策、法律、金融、市场、风险等问题提供咨询和指导;
(二)对具体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考察,对基金会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行为进行论证;
(三)对投资行为过程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决议。主要职责是:
(一)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前提下,编制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在委托投资行为中,审核受托人的背景资料,包括其法律地位、产品属性、资金实力、以往业绩等;
(四)审核投资合同、协议;
(五)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六)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七)为投资项目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章 投资范围和条件
第十三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仅限于境内投资,投资范围包括: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本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开展委托投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十四条 基金会不得开展下列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政策以及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投资;
(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会的委托投资,应当委托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以下条件的投资机构进行: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其管理的资产总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拥有合适的专业投资团队和人员;
(三)受委托的投资机构的投资团队,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必须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等内容做出规定。基金会应当定期对受托人的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对管理业绩不佳者进行更换。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十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搜集整理投资项目的相关信息、分析项目预期收益,咨询投资专家小组,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投资计划内的银行流动性金融产品,净值型及保本浮动型产品,即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以及风险等级为R2级及以下(或同类产品)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程序为:
(一)基金会财务部门选择拟投资产品后报秘书处;
(二)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送理事会;
(三)理事会批准后由财务部实施。
第十九条 除银行类产品外的其他投资项目,投资程序如下:
(一)基金会秘书处根据投资计划方向发布项目邀约/招标公告;
(二)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召开投资项目评审会,对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分析政策、信用、法律等风险,筛选投资项目形成投资项目提案;
(三)理事会审议投资项目提案并形成会议决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投资方案方可生效;
(四)基金会公示投资入选方案;
(五)公示无异议后,基金会秘书处商定理财合同、协议等,由理事长审批。
第六章 风险防范及止损机制
第二十条 投资合作机构应选择信誉良好的国有、大中型金融机构合作,规避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尽量选择多种投资项目进行组合,分散项目的违约风险。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投资程序。每笔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决策记录应载明投资事项、投资金额、参与表决人的意见和签名,表决结果书面存档。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建立投资止损机制,投资行为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提出止损意见,提交理事会决策。
(一)投资项目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
(二)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的。
第七章 监督及问责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监事会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理财行为的全程进行监督。监事会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纠正意见,对于重大问题应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相关人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