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监事会制度
2021-09-16 15: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召开;
第九条 监事会视需求召开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的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会议具体内容包括:
(一)讨论和评议基金会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研究讨论对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情况;
(三)研究拟向基金会理事会提出的质询和建议;
(四)研究拟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