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基金捐赠人项目参与制度
2024-09-25 16:00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捐赠人项目参与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坚持党的领导,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项目运作,保障捐赠人合法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隐私与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细则,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捐赠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参与慈善项目、监督项目执行、信息查询与反馈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慈善活动范围
本基金会慈善活动包括:
(一)资助贫困学生就学;
(二)资助贫困患者就医;
(三)资助贫困家庭、贫困残障人士生活;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资助老年人精神慰藉公益项目;
(六)资助非营利性机构基础设施改善;
(七)其他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与业务范围的慈善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捐赠人参与项目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保密、安全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章 捐赠人参与方式与条件
第五条 参与申请
捐赠人可向基金会秘书处申请参与慈善项目实施、现场探访、监督评估等活动,申请与管理流程参照《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 资格与适配
基金会对参与项目的捐赠人进行实名登记,安排参与内容须与捐赠人年龄、文化程度、技能、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安排超出其能力与安全范围的活动。
第七条 专业培训
参与项目需专门技能的,基金会统一组织岗前培训、合规培训、保密与风险提示培训,未经培训不得参与。
第八条 风险告知与保险
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全面公示项目信息、参与流程、安全规范及潜在风险。
安排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活动的,基金会应当为捐赠人购买相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章 捐赠人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捐赠人主要权利
(一)知情权:查询、复制本人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拨付、执行情况资料;
(二)参与权:按制度申请参与项目执行、探访、评估等活动;
(三)监督权: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提出意见、建议、质询;
(四)反馈权:要求基金会对捐赠使用情况及时主动反馈与答复;
(五)隐私权:捐赠人信息、匿名意愿受到严格保护,非经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条 捐赠人主要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基金会制度及项目管理规范;
(二)服从统一安排与管理,恪守志愿者行为规范;
(三)保护受益人隐私、人格尊严,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四)不得利用参与身份从事商业宣传、牟利、募捐等无关活动;
(五)不得干预项目正常决策与执行,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章 项目参与管理规范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与反馈
基金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信息公开办法,真实、完整、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并向捐赠人专项反馈:
(一)捐赠到账、票据开具情况;
(二)项目执行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明细;
(三)项目阶段性报告与结项报告;
(四)突发事件与应急项目按规定频次公开。
第十二条 保密义务
捐赠人应对参与中知悉的基金会未公开信息、捐赠人信息、受益人隐私、项目敏感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传播、用于非工作用途。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
严禁以下行为:
(一)以参与项目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集资;
(二)索取或收受受益人、合作方财物;
(三)违规拍照、录像、泄露受益人个人信息;
(四)干预资金拨付、改变捐赠约定用途;
(五)从事任何营利性、商业性活动。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四条 监督机制
秘书处负责捐赠人参与的组织、服务、记录与归档;监事会对捐赠人权利保障、项目合规、信息公开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
捐赠人参与申请、审批、培训、服务记录、反馈材料、项目报告等全程留痕,档案保存不少于 10 年,作为年检、审计、监管检查依据。
第十六条 违规处理
捐赠人违反本制度,基金会可劝阻、暂停或终止其参与资格;造成不良影响或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制度衔接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上位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生效与解释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接受监事会监督。
北京荣德利生慈善基金会
2024年9月